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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学院公告

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09月12日 09:45  点击:[]

2011年5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甘肃农业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请假,由学院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 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到校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附校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经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核,报研究生处处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病、事假期满,未履行相关手续仍不报到者;

(三)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读研究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需持当地证明),均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研究生的学制:硕士研究生2-3年;博士研究生3-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5-6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硕士研究生不能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不能超过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能超过8年。

 研究生超过学制年限三个月未办理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业申请者,视为自动退学。

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每次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前应缴清在学期间的各项费用。

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于原定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送研究生处审批,并按规定交纳延长期学费。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住宿自理或按照学校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能再申请延期。

十一 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分,学位课成绩优良,经审核达到我校对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的要求并有条件提前完成学位论文,可申请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

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研究生处审核批准。研究生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前应缴清全部学费。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该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考核、实验、实习等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研究生因实习、实践或制作论文需要外出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出国(境)活动或承担国家留学基金委、校际交流等公派出访任务,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出访审批和离校手续,并按期返校。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请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则应到研究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需要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

研究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及时报告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并将材料存学院备查。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处理,一天按4学时计算: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者;

(四)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旷课研究生的纪律处分,按照《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必选课和选修课,每门课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学位课成绩达70分以上为合格,选修课成绩达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试成绩记入《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学期缺课三分之一以上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试前填写《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因病申请缓考须另附校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必须在考核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全校公共课经研究生处批准。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只能随低年级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学校不另行安排研究生补考和缓考事宜。

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门课程以“0”分计。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必须重新学习。并按规定交纳重修费。

重新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中备注“重考”。

第二十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如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按《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入学之前的二年内,经批准选修、旁听过我校研究生学位课程(系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学分认可,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其成绩可计入研究生阶段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但不减免相应的学费。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可选修培养方案以外的本科生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在成绩单中记载,但不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内。

研究生可以选修外单位(高校和科研单位)相应的研究生课程。选修外单位课程应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由研究生处培养科开具介绍信。所需经费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或本人自行解决。修课结束后,凭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由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核后予以承认。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如认为本人已经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某门课程学习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查,研究生处批准,可以申请免修,但不减免相应的学费。获准免修的课程应随班参加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为合格,可获得学分。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和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的申请。因专业调整、导师工作调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须经研究生处批准。一般情况下,只限一级学科内相近专业的转换。

第二十五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的申请。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方可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申请休学,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而不复学者,或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申请停学,或学校认为其应当停学的,经批准可以停学,停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学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停学期满,经申请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要停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停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休学和停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章 退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 研究生课程累计两门次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者;

(二) 一学期同时有三门(含)以上研究生课程不合格者;

(三) 因业务基础差或其他原因,难以坚持完成学业者;

(四) 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或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而又未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者;

(五) 休学或停学期满,逾期不申请复学者;休学或停学后准予复学,逾期两周仍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 休学或停学保留学籍累计一学年期满(应征入伍除外),身体复查不合格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复学者;

(七) 经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难以坚持学习,一年内不能治愈者;

(八) 未请假连续两周擅自离校又无正当事由、或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和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科研等活动者;

(九) 在校生逾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 研究生无法按规定的学制年限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

(十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十二)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学院在网页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天后即视为已送交本人。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校内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做退学和取消学籍处理的研究生,一般从学校批准其退学或取消学籍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 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按照《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行办法》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照《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有多种违纪行为的,按其中规定的最重纪律处分种类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的,由所在学院院务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学校出具书面通知,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送达研究生本人。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如果对学校给予其纪律处分决定持有异议,学生有权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在规定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位教育的研究生已超过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但已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仅学位论文未完成或答辩不通过的,由研究生处发给学习证明,并终止其学籍。

学习证明由学院将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处申请发放。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的就业和派遣,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除执行本规定外,必须执行定向、委培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制定的《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甘农大发〔1999〕1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一条:甘肃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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