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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教学工作规范

2018年11月02日 17:3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高等学校管理中占特别重要的地位。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是: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学科、专业、课程管理;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教学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等。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政党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促进优良教风、学风的培养和建立,使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教学管理要以唯物辩证法等科学方法论为指导,注意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努力推动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第六条 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思想教育系统、图书情报系统、后勤服务系统、卫生保健系统等。各个部门都要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为中心,直辖市配合,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七条 教学投入与教学条件。学校要按上级的规定,保证教学经费在全校总经费中的比例。要用好有限的经费,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要多渠筹集教育经费,并随着收费制度的改革,逐步增加对教学的投入。

第二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八条 制定教学计划

1、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文件,是专业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体现,是进行专业建设的根本依据,是组织、安排教学,确定教学人员编制的基本依据。

2、教学计划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各专业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在教务处指导下由各系(部)组织专家制定和修订,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3、教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确需高速的,应提前一学期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4、教学计划的制定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

5、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基本要求及专业方向;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教学进程安排;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等)。

第九条 制定教学大纲

1、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学计划的具体化,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依据。

2、凡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原则上使用教育部或农、林部统一制定推荐的教学大纲;也可依据教育部提出的课程基本要求和学校制定教学大纲;也可依据教育部提出的课程基本要求和学校制定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由教研室集体讨论编写,经系(部)主任审定,报教务处审核,学校认定后执行。

3、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各主要教学环节、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十条 下达教学任务

1、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务处按学年向各系(部)下达教学任务。

2、各教研室研究落实教学任务,填写“课程安排意见”表,经系(部)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

3、 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按学期安排课表,提前下达各系(部)。

第十一条 确定主任教师

1、根据教学任务,教研室推荐课程主讲教师,由系(部)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2、主讲教师一般应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必须经过本课程实验实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试讲等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

3、个别课程在校内确无合适人员主讲时,经系(部)和教务处同意后,由系(部)按主讲教师的要求聘请外校教师担任。

第十二条 编制教学进程表

1、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进程表。

2、教学进程表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送系(部)、教务处备案。

3、主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教学进程确需作较大变动时,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报系(部)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选定教材

1、教材原则上选用全国统编教材,也可依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师编写 ,并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学参考书。

2、教材每年于5月和11月征订两次,由主讲教师填写征订单,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定后送教材科联系订购。

3、新开设专业的教材,于招生前一年10月份将第一年所用的教材清单送教材科。

4、自编教材(讲义)、实验指导及补充教材,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后印刷,编者承担校对责任。

第三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备课

1、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上课应持有教案,并熟练掌握讲授内容,处理好理论课与实践课的关系。

2、教师备课要根据教学大纲和专业特点,结合学生实际,确定重点,设计教学程序,并合理选择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第十五条 课堂讲授

1、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讲授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贯彻教书育人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因材施教原则、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原则,努力反映科学技术新成就。

2、课堂讲授提倡用启发式教学,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益。

4、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下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擅自增减学时数。

第十六条 作业批改

作业批改是教学运行的重要环节。教师应按规定布置作业并认真批改;通过批改作业,发现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掌握学生质量,进行重点讲授和难点分析。

第十七条 习题课及辅导答疑

1、习题课是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典型例题分析,使学生加深理解、掌握基本要领和基本原理,提高学生能力的教学形式。

2、各门课程要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生实际,精选例题,确定习题课的次数和内容,并列入教学进度表。

3、辅导答疑是优化教学全过程的一个环节,是课堂教学的一种辅助形式,也是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检查教学效果和解除学生疑难的重要措施之一。

4、教师应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用科学的方法掌握知识。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

1、实验教学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各门课的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指导书;单独按一门课开设的实验还应编写实验大纲,对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作出明确规定。

2、教师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规则。教师要提前预做实验,并与实验室辅助教学人员一道做好实验课准备工作。

3、实验结束后,学生按规定写出实验报告,教师要认真批发。实验课考试及格,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生产劳动

1、生产劳动课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劳动观点、群众观点,提高生产技能、以及经营管理能力的一条主要途径。

2、生产劳动课必须有计划、有考核,担任生产劳动课的教师应跟班指导和检查。

3、安排生产劳动课时,应遵照学校《关于加强学生劳动课的暂行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生产实习

1、生产实习是专业理论学习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培养学生专业动手能力、独立工作能力、观察及综合的重要教学环节。

2、各专业应根据教学计划,制定生产实习大纲,明确实习要求,实习大纲由系(部)主任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课程论文

1、课程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用一门或几门课程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在局部范围内进行综合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工作能力的基本训练环节。

2、课程论文(设计)的指导任务可由专业课及部分专业基础课教研室承担,并编写论文(设计)的指导书。

3、课程论文(设计)的成绩,主要根据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的正确性、创造性、独立完成工作情况和提交论文(设计)的质量来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

1、毕业论文(设计)是教学计划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过程的深化和检验。通过毕业论文(设计)使学生受到高级专门人才所必需的各种能力的综合训练。

2、各系(部)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的方案并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成绩考核

1、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目的是通过考核促使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全面、系统地复习,加深理解,巩固知识,同时也可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对课程内容掌握情况,从而为进一步改进教学提供参考。

2、各系(部)和教师在组织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时,要严格按照《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考分和试题分析四个环节,使考核能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3、积极探索考试制度和考试办法的改革,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果。

第二十四条 日常教学管理

1、制订并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年度或学期运行表、课表、考勤表,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稳定。对这三项重要表格文件的执行情况要和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执行结果要记录在案。

2、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制度和课表的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第二十五条 学籍管理

1、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

2、学籍管理严格按照《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并建立学籍档案。在日常学籍管理中应重点管好成绩卡和学籍卡,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

第二十六条 教师工作管理

1、据学校教学工作总量和规定的师生比要求,确定学校教学人员编制。

2、制订必修课与选修课、基础课与专业课、理论课与实践教学环节等不同性质、不同类别课程的工作质量管理办法。

3、做好每学年(或每学期)教学工作量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等。

第二十七条 教学资源管理

搞好教室、实验室、场馆等教学设施的例题配置和规划建设,充分加以利用,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注意根据需要与可能,改进教室的功能,建设必要的多功能教室。

第二十八条 教学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

2、教学档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教务处及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每年进行档案的分类归档。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提高质量意识,树立正确全面的质量观,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观点,知识、能力和素质综合发展的观点,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协调发展的观点。

第三十条 把好教学全过程质量管理

1、把好招生过程质量关,搞好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入学新生全面复审等工作。

2、把好计划实施过程的质量关,主要是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分步实施。

3、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

4、把好教学辅助过程的质量关,主要是保证提供图书资料、提高计算机辅助教学、电化教育、仪器设备、体育场馆的水平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5、把好考试过程质量关,实行科学化考试管理,主要是建立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严格考试过程管理,进行必要的试题及试卷分析,做好考试及授课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教学质量检查

1、经常性教学检查。要经常了解教学情况,加强教学住处反馈过程的管理。各教学环节的经常性检查,可以通过抽查学生作业、分析平时测验及期中考试成绩几试卷、召开座谈会、检查性听课方式进行。

2、定期教学检查。一般可安排开学前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教学检查等。

第三十二条 教学工作评价

1、教学工作评价是宏观调控教学工作的主要手段。教学工作的主要手段。教学工作评价一般包括:校、系(部)总华丽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开展教学工作评价,要明确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要抓好基础,突出重点;要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

2、教学工作评价由教学工和委员会实施。

3、坚持教学工作评价经常化与制度化。教学工作评价的目标与内容要作为日常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实现教学工作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

4、教学工作评价要和学校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相结合。通过评价调动教师、干部和学生和积极性。

5、重视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教学住处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入学基本发问、学生学习和考试情况、毕业生质量调查等。主要教学住处要定期采集,并进行统计分析;要发挥教学住处管理系统和学生在教学工作评价中的作用。

第五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与教风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

第三十四条 学科和专业建设

1、科学规划学校的学科和专业结构体系。要拓宽本科专业口径、扩大专业基础,增强学生适应性。

2、稳定的提高基础学科水平,形成基础与应用学科的互补;重视发展应用学科及专业,培养复合型人才;更新传统学科及专业,适度发展新兴学科、交叉边缘学科及专业,发挥学校优势,办出特色。

3、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专业设置、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

4、专业设置要依据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三十五条 课程建设

1、课程建设要进行理论研究,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要制定建设规划,进行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

2、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优化课程结构。把重点课程建设和优秀课程评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评建结合,以建为主。

第三十六条 教材建设

1、制定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的建设规划工作。

2、采用推荐教材和自编教材及其它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时,都要注重质量。

3、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根据教学需要,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讲义和自编教材的编印工作。

4、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工作,促进教材质量的不断提高。

5、做好教材的预订、发行管理工作,要制定预订工作的原则和规范要求,开拓教材发行渠道,改革供应办法,方便学生、教师购书,防止教材的积压、浪费。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1、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集中力量建设好公共基础课实验室。

2、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组织实验室建设的检查验收。

3、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突破仅限于感性认识、技能训练的模式,使之成为进行专业综合教育训练的教学基地,同时要改善实习条件,健全实习管理规章制度。

4、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生产、推广及科研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支持。

第三十八条 学风建设

1、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委等方面的学习作风。

2、把学风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通过教学改革,使学生主动学习,并充分利用选 修课、第二课堂等不甘落后扩展学生学习的领域。

3、重视考风建设,通过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管理,坚决制止考试作弊等错误行为。

4、对学业成绩优良者,要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教学队伍建设

1、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队伍,校、系(部)、教研室均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抓好落实。

2、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在职与脱产培训结合,以在职为主;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意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带头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3、教师要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第四十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

1、制定、完善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教学日历、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

2、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等制度;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学生守则、课堂守则、课外活动规则等学生管理制度。

第六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四十一条 健全教学工作领导体制

1、学校教学工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经常工作,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讲座决定有关教学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3、教学工作要根据学校建设总体目标,编制教学改革和发展规划,确定学校各级教学管理目标。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校、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

1、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指导咨询机构,要定期研究和讲座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并向学校、系(部)提出建议。

2、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业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3、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调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如教材建设、外语教学、计算机基础教学等委员会,加强单项教学工作的咨询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教学管理机构

1、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健全教务处科室,配备较强的管理干部,明确教学改革和建设责任,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2、发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在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协调好各种工作关系。

3、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系(部)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和讨论有关问题,并向系(部)会议提出有关建设。

4、系(部)设教务秘书(或教务干事),在系(部)主任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从事教学状态、质量住处的经常性调查了解和必要的统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教研室建设

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教研室的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提出师资的补充、高速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负责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管理和建设等。教研室要重视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四十五条 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1、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

2、重视教学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教学管理干部要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与实验。

3、创造条件,开展国内外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相互考察、交流和研修。

第七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六条 教学研究是学校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研究要紧密结合教育及教学管理的实际,研究探索教育规律与特点,不断改进研究方法。

第四十七条 教学研究要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要做好远和近期规划;制定阶段实施计划;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立项研究;组织校内外、国内外的广泛交流,提高研究水平;研究队伍实行专兼职结合。

第四十八条 教学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研究,重视素质教育及其它教育思想、教育政策方面的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本科、专科的教学工作。

第五十条 本工作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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